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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經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趙海燕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執全字第144號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以本院102年度執全字第14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
雖其於扣押執行後有對聲請人提起訴訟(本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惟經調查證據結果不利於相對人後,即撤回起訴。
按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是就本案目前尚無訴訟繫屬,爰聲請限期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84號、102年度執全字第144號、102年度家婚聲字第 5號卷核閱屬實,且相對人迄未再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證。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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