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償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