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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陳美琴
陳麗琴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王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及公告地價為準,計算式:400×3100=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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