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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張玉寶
蔡宗旻
蔡宗良
蔡竣安
蔡宗學
被 告 蔡秀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死亡日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繼承人蔡文木之死亡時間為民國102年12月26日下午5時38分,核屬應為基於身份關係請求之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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