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被 告 龔鈴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759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523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