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補,288,201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簡士智
被 告 蔡沈美智
沈美鈴
沈美音
沈家慧
戴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1,992元〔即土地面積(2054.94+246.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