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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 告 陳明德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陳輝玉
被 告 陳土墻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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