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訴,723,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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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呂俊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浩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6,18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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