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羅月薰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林吳秀美即林天順之繼承人
林育同即林天順之繼承人
林冠余即林天順之繼承人
林信安即林天順之繼承人
林錦瑜即林天順之繼承人
林錦英即林天順之繼承人
林仁雯即林天順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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