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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新來源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戊堅
訴訟代理人 蕭新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7月2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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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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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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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森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2年12月7日│ 70,560元 │0000000 │受款人:新來源醬 │
│ │公司 廖興邦 │南嘉義分行 │ │ │ │園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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