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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譽馨即道濟工程行
陳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聖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98,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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