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監宣,123,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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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劉世光
相 對 人 林源評
關 係 人 王淑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源評(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世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源評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二伯,相對人患有極重度智障,不會講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相對人之父自100 年8 月2 日入獄服刑迄今,為向相對人之母請求扶養費,爰聲請鈞院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會同醫師鑑定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相對人對法官點呼完全無法說話,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覆鑑定人即醫師施仁雄對於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已完成鑑定如下:相對人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未受教育。

目前可獨自站立,但無法上下階梯,無法聽從指令,僅多大叫或拍手發出無意義的聲音,生活皆需仰賴他人照顧。

相對人智能方面障礙明顯,無任何言語或社交表達,無法有眼神接觸,多發出無意義的聲音,不停拍手,對於他人叫自己的名字時,有時可有反應,有時無法反應。

無法聽從指令,偶見到地上物品會撿起放到口中。

仰賴他人照顧程度高,洗澡、如廁等日常生活事務皆需旁人協助,吃飯則由照顧者餵食,可簡單咀嚼而後吞食。

綜合上述,相對人目前智能程度屬於極重度智能不足的範圍,在語言使用能力、算術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概念思考能力、抽象思考和整理歸納能力及設慧判斷能力方面有明顯障礙,對事情的認知與是非的判斷能力有明顯欠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有訊問筆錄及鑑定報告在卷佐參。

因此,本件聲請,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二伯,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因此,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同時並指定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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