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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慧君
相 對 人 張耿彬
關 係 人 張凱堯
張舒婷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耿彬(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張慧君(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張凱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耿彬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姊,相對人自民國78年12月1 日因多重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爰聲請鈞院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於鑑定人即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蔡湘怡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法官之點呼無回答,知道母親是誰。
鑑定人蔡湘怡醫師對於相對人之心神狀況鑑定後認:相對人無完整語言表達能力,對他人接觸或問候,僅有點頭或發出聲音,但沒有實質溝通上的意義,沒有自理能力,需要他人餵食、更衣,會以手示意要大小便,家人協助上廁所,要到廁所家人才知道是大便或小便,家屬表示相對人沒有哭過,常常一個人在笑,看不出情緒起伏。
綜上所述,相對人為極重度智能不足,家屬表示相對人在7 個月大時因頭部開刀,後來導致痙孿、發展遲緩。
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有鑑定筆錄在卷佐參。
因此,本件聲請,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姊,另關係人張凱堯係相對人之胞弟,有戶籍謄本2 份可按,且相對人之親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關係人張凱堯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親屬同意書1 份在卷足憑。
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因此,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同時並指定關係人張凱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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