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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鄭金鸞
相 對 人 李慶章
關 係 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慶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李鄭金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慶章之監護人。
指定李建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慶章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李慶章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22日因車禍事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規定,請求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李建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憑;
又經本院審驗相對人李慶章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就相對人目前精神狀況、年籍資料等問題詢問相對人,相對人答稱:「(你是否李慶章?)是。」
、「(出生年月日?)答非所問。」
、「(指聲請人:這是何人?)不知道。」
、「(指關係人李建興:這是何人?)你是忠仔的兒子嗎?」、「(是否已婚?)有,沒有小孩要怎麼辦?」、「(配偶姓名?)鄭金鸞。」
、「(有無子女?)有,幾個我要想一下。」
、「(你想得出來嗎?)我想不起來。」
、「(你生幾個?)未答。」
、「(住何處?)朴子,詳細地址不知道。」
、「(今年是民國幾年?)未答。」
、「(你今年幾歲?)和來找的同歲。
」、「(你今年來這裡是何處?)我知道(其餘答非所問)。」
等語,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車禍腦傷損及大腦語言中樞,手術治療後仍造成重度認知障礙,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嚴重缺失,在鑑定時雖然意識清醒,知道自己姓名,但對其餘問句或答非所問,或無法理解,相對人目前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3年5月16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慶章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配偶,與其關係密切,另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育有3名子女即長子關係人李建興與長女及次子,聲請人於本院勘驗時表明並出具同意書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之監護人,關係人李建興亦於本院勘驗時表明及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長女及次子亦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之監護人,及由關係人李建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衡之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之配偶,與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親屬關係密切,且年僅54歲,應有能力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之監護人,而關係人李建興為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之長子,與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親屬關係密切,有與其同住一處,對於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之財務狀況應知之甚詳,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本院審酌上情後,認由聲請人李鄭金鸞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李鄭金鸞為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之監護人,而李建興係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之長子,既瞭解其財務狀況,又同意擔任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李慶章財產清冊之人,爰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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