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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郭麗花
相 對 人 盧麗茹
楊添興
李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盧麗茹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相對人楊添興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零參元、相對人李文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貳拾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盧麗茹負擔百分之12、相對人楊添興負擔百分之4、邱新築負擔百分之48,其餘百分之36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對該判決就相對人李文雄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文雄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並於民國103年1月28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至於聲請人聲請之103年3月28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新臺幣4,000元部分係判決確定後之支出,非屬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出之法定訴訟費用範圍,不應列入訴訟費用計算,應予剔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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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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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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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 │裁判費 │ 7,93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 │ 12,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地政規費 │ 15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小 計 │ 20,080元 │由相對人盧麗茹│
│ │ │ │負擔12﹪、相對│
│ │ │ │人楊添興負擔4 │
│ │ │ │﹪、相對人李文│
│ │ │ │雄負擔18﹪(36│
│ │ │ │﹪×1/2)、聲 │
│ │ │ │請人負擔18﹪(│
│ │ │ │36﹪×1/2)。 │
├────┼───────────┼────────┼───────┤
│ 第二審 │裁判費 │ 2,82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小 計 │ 2,820元 │由相對人李文雄│
│ │ │ │負擔1/2、餘由 │
│ │ │ │聲請人負擔。 │
├────┴───────────┼────────┴───────┤
│ 合 計 │ 22,900元 │
├────────────────┴────────────────┤
│關於訴訟費用之分擔應為:(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第一審部分: │
│ 1、由相對人盧麗茹負擔12﹪、相對人楊添興負擔4﹪、相對人李文雄負 │
│ 擔18﹪【計算式:36﹪×1/2=18﹪】、聲請人負擔18﹪【36﹪×1/2│
│ =18﹪】。 │
│ 2、 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0,080元,故相對人盧麗茹負擔2,410元【計算式│
│ :20,080元×12﹪=2,410元】、相對人楊添興負擔803元【計算式 │
│ :20,080元×4﹪=803元】、相對人李文雄負擔3,614元【計算式:│
│ 20,080元×18﹪=3,614元】、聲請人負擔3,614元【計算式:20,08│
│ 0元×18﹪=3,614元】。 │
│ 3、第一審訴訟費用邱新築應負擔部分已給付予聲請人,併予敘明。 │
│(二)第二審部分: │
│ 1、相對人李文雄負擔1/2、聲請人負擔1/2。 │
│ 2、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820元,故相對人李文雄、聲請人各負擔1,410元│
│ 【計算式:2,820元×1/2=1,410元】。 │
│(三)承上,因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盧麗茹應賠│
│ 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為2,410元、相對人楊添興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 │
│ 用額為803元、相對人李文雄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為5,024元【計│
│ 算式:3,614元+1,410=5,0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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