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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蔡林清音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相 對 人 馬 活
相 對 人 陳加明
相 對 人 陳東臣
相 對 人 陳東舜
相 對 人 陳東炭
相 對 人 陳東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馬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馬活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加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加明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東臣、陳東舜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各送達相對人陳東臣、陳東舜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東炭、陳東洲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各送達相對人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 1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所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認無誤,故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經核算後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至於聲請人聲請狀雖主張支出土地謄本聲請費 195元,然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之地政規費徵收聯單,聲請人除於 102年10月28日預繳電子列印謄本支出40元之外,並無其他聲請土地謄本之相關單據在卷可佐,故聲請人關於支出土地謄本費用應僅認列40元,附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附表:
┌────────┬──────────┬────────────┐
│ 當 事 人 │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比例│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金額 │
├────────┼──────────┼────────────┤
│聲請人蔡林清音 │100分之16 │ │
├────────┼──────────┼────────────┤
│相對人馬活 │100分之25 │662元(28,849×25/100- │
│ │ │相對人馬活已預納之6,550 │
│ │ │=662.25,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相對人陳加明 │100分之17 │4,904元(28,849×17/100 │
│ │ │=4,904.33,元以下四捨五│
│ │ │入) │
├────────┼──────────┼────────────┤
│相對人陳東臣 │200分之25 │3,606元(28,849×25/200 │
│ │ │=3,606.125,元以下四捨 │
│ │ │五入) │
├────────┼──────────┼────────────┤
│相對人陳東舜 │200分之25 │3,606元(28,849×25/200 │
│ │ │=3,606.125,元以下四捨 │
│ │ │五入) │
├────────┼──────────┼────────────┤
│相對人陳東炭 │200分之17 │2,452元(28,849×17/200 │
│ │ │=2,452.165,元以下四捨 │
│ │ │五入) │
├────────┼──────────┼────────────┤
│相對人陳東洲 │200分之17 │2,452元(28,849×17/200 │
│ │ │=2,452.165,元以下四捨 │
│ │ │五入) │
└────────┴──────────┴────────────┘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102年11月14日聲請人預繳 │
├──────┼───────┼─────────────┤
│複丈費 │1,750元 │102年11月29日聲請人預繳 │
│ ├───────┼─────────────┤
│ │7,200元 │103年2月7日聲請人預繳 │
│ ├───────┼─────────────┤
│ │6,550元 │103年4月22日相對人預繳 │
├──────┼───────┼─────────────┤
│地政規費 │40元 │102年10月28日聲請人預繳 │
├──────┼───────┼─────────────┤
│戶籍謄本 │180元 │102年10月30日聲請人預繳 │
├──────┼───────┼─────────────┤
│郵寄送達費用│150元 │103年4月24日聲請人預繳 │
├──────┼───────┼─────────────┤
│合計 │28,84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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