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王嘉川
相 對 人 王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二第五行關於「拆除地上物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予刪除;
第六行關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之訴」;
第七行關於「鈞院101訴字第265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度再字第14號」及「最高法院」;
第8行關於「102年度訴字第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台上字第47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