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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游亞霖
被 告 張國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段 000 地號土地,面積:1,406.0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050 元,原告應有部分為 2 分之 1,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8,171元(計算式:1,406.04x1,050x1/2= 738,17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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