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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許湘軍
被 告 中華電信(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被 告 嘉義市彩虹大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以原告起訴確認無效之2租賃契約書總租金為準,計算式:780000+0000000=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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