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9號
再審原告 黃英聰
再審被告 羅森州
羅茂桓
羅金融
郭宗旭
張志遠
郭宗典
郭宗鵑
郭宗燕
郭宗冬
黃瑋麟
黃筱玫
張志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訴第1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5,17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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