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補,151,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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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陳楊含笑
訴訟代理人 張柏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雅芬、陳秀玲、黃正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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