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吉祥
被 告 黃皇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皇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皇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4,800 元,應繳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98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