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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陳隆興
被 告 黃得
歐黃翠雲
何國重
何伯伸
黃國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段000號土地面積1,683.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0分之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0,106元(3,000×1,683.51×2/10=1,010,106)。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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