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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盧愠松
被 告 黃月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計算式:返還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6*3000=4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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