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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陳盛如
被 告 陳學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696元(計算式:330.58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396,69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怡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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