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補,231,2014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劉芳妙
被 告 羅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被告「羅金達」之記載,應更正為「羅金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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