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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趕工相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932,86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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