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訴,155,2014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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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雅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蔡美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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