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才鑒
訴訟代理人 林俞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楊嚴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 萬元(即上訴人於原審敗訴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繳訴訟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