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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施鐘銘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翁榮義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9 月25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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