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訴,278,2015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返還不當扣除之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