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匯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複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書瑋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英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龍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各項請求數額之計算依據及證明文件(包含匯款單或收據、統一發票及其他足資證明得請求相關費用之各項數據資料),並請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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