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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高春滿
原 告 林忠陽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佩妏
被 告 陳威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103 年8 月22日上午11時宣判取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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