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3,重訴,101,2015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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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郭淑珍 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0號
即被告 居嘉義縣太保市太保112-1號
被上訴人 許坤仲
即原告 住台中市市○○○路00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7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60,000 元,應徵裁判費 75,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於收受裁定十日內提起抗告;
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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