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朝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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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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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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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宏企業社│萬泰銀行嘉│102年10月2日│300,000元 │CD0000000 │ │
│ │林玲姿 │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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