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司法,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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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鍾安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天主教聖愛會捐助暨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天主教聖愛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原第五條)、第七條(原第六條)、第八條(原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5屆第12次會議決議修訂章程,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天主教聖愛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原第五條)、第七條(原第六條)、第八條(原第七條)如附表所示部分,業經該財團法人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且該董事會會議紀錄亦經嘉義市政府予以備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天主教聖愛會第5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影本、嘉義市東區區公所104年7月16日嘉市○區○○○0000000000號函影本在卷存查,且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之其他條文部分,並非屬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揆諸首揭說明,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

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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