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楊保重
聲 請 人 楊林明好
相 對 人 劉勇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二,關於「楊雅雯」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楊玉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理由二誤載為「楊雅雯」部分,應予更正為「楊玉如」。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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