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程序方面:
- ㈠、被告陳文雄、陳瑞瑤、黃富美、陳秋琴、陳秋海、蕭鏜海、
- 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坐落嘉義市○○段000○000○000地號
- 三、被告陳文雄、黃富美、陳秋琴、陳秋海、蕭鏜海、蕭鏜順、
-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 ㈠、被繼承人陳才明於34年3月21日死亡,遺有與他人共有之系
- ㈡、陳徐甚嗣於37年1月29日死亡,繼承自陳才明之系爭土地應
- ㈢、系爭土地於103年1月21日,經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
- ㈣、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間亦未以契約協議
- 五、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 六、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 七、綜上所述,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原告依民法第1164
-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 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但書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蕭鏜浤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李政昌律師
被 告 陳文雄
蔡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蔡子聰
被 告 陳瑞瑤
黃富美
陳秋琴
陳秋梅
蕭鏜海
蕭鏜順
蕭素蘭
蕭麗慎
羅聖博
羅春暄
羅人仙
蕭慧珍
羅婉如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
被 告 陳文通
陳松田
陳維原
林慶昌
林幸慧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陳月秀
被 告 陳維堯
史壽祥(即陳瑞眞之承受訴訟人)
史慧琴(即陳瑞眞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珍
陳淑賢
陳以馨
陳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國軒
被 告 洪陳玉梨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馨
被 告 陳春安
陳鐘雪子
陳盧月英
賴陳金月
訴訟代理人 賴萬吉
被 告 黃李秀蓮
官文斌
官文傑
官淑惠
官淑薰
陳承富
陳美惠
陳俊宏
陳俊成
陳美珍
陳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陳才明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分割方式」欄所示方法分歸兩造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被告陳文雄、陳瑞瑤、黃富美、陳秋琴、陳秋海、蕭鏜海、蕭鏜順、蕭素蘭、蕭麗慎、羅聖博、羅春暄、羅人仙、蕭慧珍、羅婉如、陳維堯、史壽祥、史慧琴、陳淑賢、陳以馨、洪陳玉梨、陳玉馨、陳春安、陳鐘雪子、盧月英、黃李秀蓮、官文斌、官文傑、官淑惠、官淑薰、陳承富、陳美惠、陳俊成、陳美珍、陳美君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次按當事人死亡者,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民國104年1月5日提起本件分割遺產,嗣被告陳瑞眞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104年1月18日死亡,原告聲明由史壽祥、史慧琴承受訴訟,業經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是原告依法具狀聲明渠等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坐落嘉義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兩造被繼承人陳才明與其他人分別共有,被繼承人於34年3月21日死亡後,由其母親陳徐甚繼承系爭土地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陳徐甚嗣於37年1月29日死亡,系爭土地被繼承人應有部分由被繼承人兄弟繼承後,經多次再轉繼承,嗣為其他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完畢,且將被繼承人應有部分出售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4,210,709元提存本院,由兩造公同共有,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兩造間並無不得分割遺產之約定,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提存於法院之價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陳文雄、黃富美、陳秋琴、陳秋海、蕭鏜海、蕭鏜順、蕭素蘭、蕭麗慎、陳維堯、史壽祥、史慧琴、陳淑賢、陳以馨、洪陳玉梨、陳玉馨、陳春安、陳鐘雪子、盧月英、黃李秀蓮、官文斌、官文傑、官淑惠、官淑薰、陳承富、陳美惠、陳俊成、陳美珍、陳美君等未到庭為任何表示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
被告陳瑞瑤、羅聖博、羅春暄、羅人仙、蕭慧珍、羅婉如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自行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表示同意原告請求;
被告蔡陳月嬌、陳文通、陳松田、陳維原、林慶昌、林幸惠、張陳月秀、陳淑珍、陳義雄、賴陳金月、陳俊宏則自行或委由訴訟代理人到庭,並均陳稱同意原告主張。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繼承人陳才明於34年3月21日死亡,遺有與他人共有之系爭土地,其應有部分由其母陳徐甚繼承。
㈡、陳徐甚嗣於37年1月29日死亡,繼承自陳才明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由陳徐甚其他子女繼承。
㈢、系爭土地於103年1月21日,經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完畢,被繼承人應有部分售得價金扣除稅金、規費後,餘款共計4,210,709元,已於103年10月23日提存本院,經輾轉繼承後,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公同共有。
㈣、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間亦未以契約協議不分割遺產。
五、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
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繼承人於34年3月21日死亡後,所遺留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由其母陳徐甚繼承,嗣其母於37年1月29日死亡,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則由陳徐甚其他子女等繼承,其後系爭土地於103年1月21日,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決議出售,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被繼承人應有部分售得價金扣除規費及稅金,餘款4,210,709元,已於103年10月23日提存本院,兩造均為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依附表一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提存書、提存人名冊、受通知人名冊、繼承系統表、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戶籍謄本、買賣契約書、提存價款及稅捐明細表、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見本院卷㈠第7頁至第12頁、第68頁至第112頁、第130頁至第132頁背面、第185頁至第189頁、第196頁至第197頁;
卷㈡第9頁至第58頁、第100頁至第101頁;
卷㈢第3頁至第195頁;
卷㈣第3頁至第330頁)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六、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亦為民法第824條第2、3、4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被繼承人並未立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更無禁止分割遺產之約定各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因兩造就系爭遺產不能到場協議分割,復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兩造間就被繼承人所遺留目前提存本院之系爭土地售得價金4,210,709元,應如何分割?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留遺系爭土地,既已經共有人依法予以出售,於支付移轉登記所應繳納之規費及稅金後,僅餘本院提存所103年度存字第522號提存書所載之提存物4,210,709元及利息,本院審酌其性質非不能以原物分配,原告及到庭被告均同意分配原物,故每人依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除不盡者,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個位數)予以計算分配金額,因有餘數之故,經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仍有餘額5元,原告及到庭被告表示同意由本院決定餘額之分配取得者,因僅有被告盧月英、陳俊宏、陳俊成、陳美珍及陳美君5人應繼分相同,因此將該餘額,調整分配由被告盧月英、陳俊宏、陳俊成、陳美珍、陳美君每人各多分得1元,是兩造依其應繼分配取得之遺產數額如附表二分配結果欄所示。
七、綜上所述,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人分割被繼承人所遺留提存於本院提存所103年度存字第522號金額,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但書、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附表一:兩造應繼分比例
┌──┬─────┬─────────────┐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及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
│ │ │ │
├──┼─────┼─────────────┤
│1 │蕭鏜浤 │ 1/175 │
├──┼─────┼─────────────┤
│2 │陳文雄 │ 1/35 │
├──┼─────┼─────────────┤
│3 │蔡陳月嬌 │ 1/35 │
├──┼─────┼─────────────┤
│4 │陳瑞瑤 │ 1/25 │
├──┼─────┼─────────────┤
│5 │黃富美 │ 1/140 │
├──┼─────┼─────────────┤
│6 │陳秋琴 │ 1/140 │
├──┼─────┼─────────────┤
│7 │陳秋梅 │ 1/140 │
├──┼─────┼─────────────┤
│8 │蕭鏜海 │ 1/175 │
├──┼─────┼─────────────┤
│9 │蕭鏜順 │ 1/175 │
├──┼─────┼─────────────┤
│10 │蕭素蘭 │ 1/175 │
├──┼─────┼─────────────┤
│11 │蕭麗慎 │ 1/175 │
├──┼─────┼─────────────┤
│12 │羅聖博 │ 1/175 │
├──┼─────┼─────────────┤
│13 │羅春暄 │ 1/175 │
├──┼─────┼─────────────┤
│14 │羅人仙 │ 1/175 │
├──┼─────┼─────────────┤
│15 │蕭慧珍 │ 1/175 │
├──┼─────┼─────────────┤
│16 │羅婉如 │ 1/175 │
├──┼─────┼─────────────┤
│17 │陳文通 │ 1/35 │
├──┼─────┼─────────────┤
│18 │陳松田 │ 1/140 │
├──┼─────┼─────────────┤
│19 │陳維原 │ 1/50 │
├──┼─────┼─────────────┤
│20 │林慶昌 │ 1/50 │
├──┼─────┼─────────────┤
│21 │林幸慧 │ 1/50 │
├──┼─────┼─────────────┤
│22 │張陳月秀 │ 1/35 │
├──┼─────┼─────────────┤
│23 │陳維堯 │ 1/50 │
├──┼─────┼─────────────┤
│24 │史壽祥 │ 1/50 │
├──┼─────┼─────────────┤
│25 │史慧琴 │ 1/50 │
├──┼─────┼─────────────┤
│26 │陳淑珍 │ 1/75 │
├──┼─────┼─────────────┤
│27 │陳淑賢 │ 1/75 │
├──┼─────┼─────────────┤
│28 │陳以馨 │ 1/75 │
├──┼─────┼─────────────┤
│29 │陳義雄 │ 1/10 │
├──┼─────┼─────────────┤
│30 │洪陳玉梨 │ 7/90 │
├──┼─────┼─────────────┤
│31 │陳玉馨 │ 7/90 │
├──┼─────┼─────────────┤
│32 │陳春安 │ 1/20 │
├──┼─────┼─────────────┤
│33 │陳鐘雪子 │ 1/60 │
├──┼─────┼─────────────┤
│34 │盧月英 │ 1/100 │
├──┼─────┼─────────────┤
│35 │賴陳金月 │ 1/20 │
├──┼─────┼─────────────┤
│36 │黃李秀蓮 │ 1/10 │
├──┼─────┼─────────────┤
│37 │官文斌 │ 1/90 │
├──┼─────┼─────────────┤
│38 │官文傑 │ 1/90 │
├──┼─────┼─────────────┤
│39 │官淑惠 │ 1/90 │
├──┼─────┼─────────────┤
│40 │官淑薰 │ 1/90 │
├──┼─────┼─────────────┤
│41 │陳承富 │ 1/60 │
├──┼─────┼─────────────┤
│42 │陳美惠 │ 1/60 │
├──┼─────┼─────────────┤
│43 │陳俊宏 │ 1/100 │
├──┼─────┼─────────────┤
│44 │陳俊成 │ 1/100 │
├──┼─────┼─────────────┤
│45 │陳美珍 │ 1/100 │
├──┼─────┼─────────────┤
│46 │陳美君 │ 1/100 │
└──┴─────┴─────────────┘
附表二
提存金額4,210,709元按各提存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之金額┌──┬─────┬────┬─────┬──────┐
│編號│ 姓 名 │ 應繼分 │比例分配提│分割方式(兩 │
│ │ │ │存金額(元)│造分配取得金│
│ │ │ │ │額) │
├──┼─────┼────┼─────┼──────┤
│1 │蕭鏜浤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2 │陳文雄 │1/35 │120305.971│120,306元 │
├──┼─────┼────┼─────┼──────┤
│3 │蔡陳月嬌 │1/35 │120305.971│120,306元 │
├──┼─────┼────┼─────┼──────┤
│4 │陳瑞瑤 │1/25 │168428.36 │168,428元 │
├──┼─────┼────┼─────┼──────┤
│5 │黃富美 │1/140 │30076.492 │30,076元 │
├──┼─────┼────┼─────┼──────┤
│6 │陳秋琴 │1/140 │30076.492 │30,076元 │
├──┼─────┼────┼─────┼──────┤
│7 │陳秋梅 │1/140 │30076.492 │30,076元 │
├──┼─────┼────┼─────┼──────┤
│8 │蕭鏜海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9 │蕭鏜順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0 │蕭素蘭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1 │蕭麗慎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2 │羅聖博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3 │羅春暄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4 │羅人仙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5 │蕭慧珍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6 │羅婉如 │1/175 │24061.194 │24,061元 │
├──┼─────┼────┼─────┼──────┤
│17 │陳文通 │1/35 │120305.971│120,306元 │
├──┼─────┼────┼─────┼──────┤
│18 │陳松田 │1/140 │30076.492 │30,076元 │
├──┼─────┼────┼─────┼──────┤
│19 │陳維原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0 │林慶昌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1 │林幸慧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2 │張陳月秀 │1/35 │120305.971│120,306元 │
├──┼─────┼────┼─────┼──────┤
│23 │陳維堯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4 │史壽祥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5 │史慧琴 │1/50 │84214.18 │84,214元 │
├──┼─────┼────┼─────┼──────┤
│26 │陳淑珍 │1/75 │56142.786 │56,143元 │
├──┼─────┼────┼─────┼──────┤
│27 │陳淑賢 │1/75 │56142.786 │56,143元 │
├──┼─────┼────┼─────┼──────┤
│28 │陳以馨 │1/75 │56142.786 │56,143元 │
├──┼─────┼────┼─────┼──────┤
│29 │陳義雄 │1/10 │421070.9 │421,071元 │
├──┼─────┼────┼─────┼──────┤
│30 │洪陳玉梨 │7/90 │327499.588│327,500元 │
├──┼─────┼────┼─────┼──────┤
│31 │陳玉馨 │7/90 │327499.588│327,500元 │
├──┼─────┼────┼─────┼──────┤
│32 │陳春安 │1/20 │210535.45 │210,535元 │
├──┼─────┼────┼─────┼──────┤
│33 │陳鐘雪子 │1/60 │70178.483 │70,178元 │
├──┼─────┼────┼─────┼──────┤
│34 │盧月英 │1/100 │42107.09 │42,108元 │
├──┼─────┼────┼─────┼──────┤
│35 │賴陳金月 │1/20 │210535.45 │210,535元 │
├──┼─────┼────┼─────┼──────┤
│36 │黃李秀蓮 │1/10 │421070.9 │421,071元 │
├──┼─────┼────┼─────┼──────┤
│37 │官文斌 │1/90 │46785.655 │46,786元 │
├──┼─────┼────┼─────┼──────┤
│38 │官文傑 │1/90 │46785.655 │46,786元 │
├──┼─────┼────┼─────┼──────┤
│39 │官淑惠 │1/90 │46785.655 │46,786元 │
├──┼─────┼────┼─────┼──────┤
│40 │官淑薰 │1/90 │46786.655 │46,786元 │
├──┼─────┼────┼─────┼──────┤
│41 │陳承富 │1/60 │70178.483 │70,178元 │
├──┼─────┼────┼─────┼──────┤
│42 │陳美惠 │1/60 │70178.483 │70,178元 │
├──┼─────┼────┼─────┼──────┤
│43 │陳俊宏 │1/100 │42107.09 │42,108元 │
├──┼─────┼────┼─────┼──────┤
│44 │陳俊成 │1/100 │42107.09 │42,108元 │
├──┼─────┼────┼─────┼──────┤
│45 │陳美珍 │1/100 │42107.09 │42,108元 │
├──┼─────┼────┼─────┼──────┤
│46 │陳美君 │1/100 │42107.09 │42,108元 │
├──┴─────┼────┴─────┼──────┤
│ 加總金額 │ 4210705.985│4,210,709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