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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蕭國文
被 告 周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3,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46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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