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補,304,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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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何家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家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家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245 元,應繳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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