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補,310,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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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孫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淑清間拆除遮雨棚採光罩等事件,原告依民法
第777條及第793條規定起訴,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三樓之遮雨棚採光罩拆除及兩台冷氣遷移。
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因本件訴訟可獲之利益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查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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