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聲明: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貳、陳述:
- 一、本件被告因涉嫌業務侵占罪,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2
-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原告因被告之業務侵占犯行,致應收之貨款遭被告擅自挪用
- 四、懇請鈞院明鑒,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原告之合法權益。
- 參、證據:援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200號
- 理由
-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 二、經查,本件原告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李建霖因涉
- 三、本件被告於101年7月某日起至102年3月11日止,接續將
-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
- 五、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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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輝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被 告 李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168 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 實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一、本件被告因涉嫌業務侵占罪,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8200號提起公訴,現由鈞庭審理中。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三、原告因被告之業務侵占犯行,致應收之貨款遭被告擅自挪用,原告計損失198 萬2742元,自得依法請求被告負賠償之責任。
四、懇請鈞院明鑒,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原告之合法權益。
參、證據:援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200號檢察官起訴資料。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
理 由甲、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本院合法送達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又將原本合法持有之他人款項侵占入己,即顯已侵害他人之財產權,被害人自得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行為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
此最高法院著有48年台上字第713 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李建霖因涉嫌業務侵占罪,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8200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審理中。
而查,本件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200號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李建霖自97年11月1 日起至101 年12月31日止,受僱於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全公司),負責豐全公司在臺灣中部地區之機油推銷及收款業務,並自其銷售之金額中,按比例收取銷售額之10% 至12% 之款項作為報酬,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李建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於101 年7 月某日間至102 年1 月25日前某日,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將之侵占入己,供己使用。
另查,原告上揭行為,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384 號刑事判決被告李建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有本院上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因此,本件應堪認原告主張原告因被告之業務侵占犯行,致應收之貨款遭被告擅自挪用,而使原告遭受損害,係屬真實。
再查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84 號刑事判決雖僅認定被告於101 年7 月某日起至102 年3 月11日止,接續將業務上持有之已收取貨款即現金及支票總金額計947,032 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加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
惟按,原告主張伊因被告之業務侵占犯行,致應收之貨款遭被告擅自挪用,原告合計損失198 萬2742元。
又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200號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附表內容,被告所侵占之金額合計係總共1,982,742 元(詳附表所示);
又原告主張伊因被告之業務侵占犯行,致應收之貨款遭被告擅自挪用,原告合計損失198 萬2742元事實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已於103 年6 月4 日送達被告,被告並於104 年7 月10日已受本院合法送達言詞辯論之通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被告於104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時未到庭,且對於原告上揭主張,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因此,本件應堪認原告上揭主張,係屬真實。
三、本件被告於101 年7 月某日起至102 年3 月11日止,接續將業務上持有之已收取貨款即現金及支票,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加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原告因被告之業務侵占犯行,致應收之貨款損失1,982,742 元。
被告之侵占行為,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1,982,742 元之損害,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五、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判決時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丙、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地址 │金額 │備註 │
│ │ │(新台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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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蕭永宏 │97,920元 │銷貨單3紙(時間│
│ │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1段31 │ │分別為101年10 │
│ │巷27之6號 │ │月1日、101年9 │
│ │ │ │月26日及101年 │
│ │ │ │10月22日) │
├──┼────────────┼──────┼───────┤
│2 │郭先生 │86,640元 │銷貨單3紙(時間│
│ │臺中市○里區○○路00號 │ │分別為101年8月│
│ │ │ │4日、101年8月 │
│ │ │ │7日及101年8月 │
│ │ │ │10日) │
├──┼────────────┼──────┼───────┤
│3 │久順汽車 │20,200元 │銷貨單2紙(時間│
│ │臺中市○區○○路000號 │ │分別為101年8月│
│ │ │ │27日及101年11 │
│ │ │ │月2日) │
├──┼────────────┼──────┼───────┤
│4 │鴻達輪胎 │41,76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 │ │為101年8月26日│
│ │ │ │) │
├──┼────────────┼──────┼───────┤
│5 │上大機車(莊先生) │9,480元 │銷貨單3紙(時間│
│ │臺中市○區○○路000號 │ │分別為101年10 │
│ │ │ │月2日、101年11│
│ │ │ │月21日及102年 │
│ │ │ │1月19日) │
├──┼────────────┼──────┼───────┤
│6 │大慶車業(林柏丞) │131,640元 │銷貨單3紙(時間│
│ │臺中市南區大慶街2段37之 │ │分別為101年9月│
│ │4號 │ │26日、101年10 │
│ │ │ │月16日及101年 │
│ │ │ │11月1日) │
├──┼────────────┼──────┼───────┤
│7 │豐裕輪胎(許修瑋) │39,000元 │銷貨單2紙(時間│
│ │臺中市○○路0段000號 │ │分別為101年10 │
│ │ │ │月20日及102年1│
│ │ │ │月18日) │
├──┼────────────┼──────┼───────┤
│8 │順發輪胎(盧明忠) │229,920元 │銷貨單5紙(時間│
│ │臺中市○○區○○路00號 │ │分別為101年11 │
│ │ │ │月9日、101年 │
│ │ │ │11月14日、101 │
│ │ │ │年11月21日、 │
│ │ │ │101年11月22日 │
│ │ │ │及102年1月15日│
│ │ │ │) │
├──┼────────────┼──────┼───────┤
│9 │宏祥輪胎行(洪國順) │27,648元 │銷貨單2紙(時間│
│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1段 │ │分別為101年11 │
│ │158號 │ │月23日及102 │
│ │ │ │年1月15日) │
├──┼────────────┼──────┼───────┤
│10 │凱聚汽車(鄭金興) │59,64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臺中市○○區○○路000號 │ │為102年1月26日│
│ │ │ │) │
├──┼────────────┼──────┼───────┤
│11 │宇辰汽車(黃繻模) │3,408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臺中市太平區中平路20之3 │ │為102年1月10日│
│ │號 │ │) │
├──┼────────────┼──────┼───────┤
│12 │禾冠汽車(許順淵) │45,00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43之│ │為102年1月26日│
│ │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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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揚昇汽車材料行(林建昇) │211,200元 │銷貨單2紙(時間│
│ │臺中市大肚鄉沙田路1段93 │ │分別為101年6月│
│ │號 │ │6日及101年6月 │
│ │ │ │22日) │
├──┼────────────┼──────┼───────┤
│14 │泓懋國際有限公司(林東伯)│385,344元 │銷貨單4紙(時間│
│ │彰化市○○路0段000巷00號│ │分別為102年1月│
│ │ │ │9日、102年1月 │
│ │ │ │9日、101年12月│
│ │ │ │18日及102年1月│
│ │ │ │17日) │
├──┼────────────┼──────┼───────┤
│15 │德鑫汽車(梁振烽) │146,760元 │1.客戶未收款總│
│ │彰化縣秀水鄉彰水路1段 │ │ 和表為誤繕為│
│ │331號 │ │ 145,838元 │
│ │ │ │2.銷貨單3紙(時│
│ │ │ │ 間分別為101 │
│ │ │ │ 年11月9日、 │
│ │ │ │ 101年9月14日│
│ │ │ │ 及101年11月27│
│ │ │ │ 日) │
├──┼────────────┼──────┼───────┤
│16 │吉發汽車修配廠(江杰禹) │4,68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彰化縣員林鎮浮圳路2段 │ │為101年12月29 │
│ │101號 │ │日) │
├──┼────────────┼──────┼───────┤
│17 │茂豐汽車修配廠 │52,15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彰化縣埔心鄉義民村中正路│ │為101年10月26 │
│ │1段553號 │ │日) │
├──┼────────────┼──────┼───────┤
│18 │順吉機車(卓朝欽) │112,600元 │銷貨單2紙(時間│
│ │彰化縣二水鎮員集路4段45 │ │分別為101年9月│
│ │號 │ │6日、101年11月│
│ │ │ │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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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嘉雲南輪胎館(劉店長) │3,312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嘉義市○○路000號 │ │為101年11月27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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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松葉興業有限公司(郭小姐)│10,80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嘉義市○○路000號 │ │為101年12月18 │
│ │ │ │日) │
├──┼────────────┼──────┼───────┤
│21 │順富汽車(陳秋鈴) │3,12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嘉義市西區重慶二街148巷 │ │為101年12月7日│
│ │15號 │ │) │
├──┼────────────┼──────┼───────┤
│22 │永雄車業(黃錦雄) │11萬40元 │1.客戶未收款總│
│ │嘉義市○○路000號 │ │ 和表為誤繕為│
│ │ │ │ 80,960元 │
│ │ │ │2.銷貨單2紙(時│
│ │ │ │ 間分別為101 │
│ │ │ │ 年7月11日、 │
│ │ │ │ 101年9月1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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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世雄車業(賴先生) │42,00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嘉義市○○路00號 │ │為101年9月7日 │
│ │ │ │) │
├──┼────────────┼──────┼───────┤
│24 │日東輪胎(高愷村) │15,48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嘉義市○○路0段000○0號 │ │為101年12月26 │
│ │ │ │) │
├──┼────────────┼──────┼───────┤
│25 │高翊汽車(洪昱凱) │93,000元 │1.客戶未收款總│
│ │嘉義市○○路000號 │ │ 和表為誤繕為│
│ │ │ │ 71,880元 │
│ │ │ │2.銷貨單1紙(時│
│ │ │ │ 間為101年8月│
│ │ │ │ 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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