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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昌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家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 104 年度司催字第 22 號公示催告,並於 104 年 2 月 4 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 104 年度司催字第 22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 104 年 8 月 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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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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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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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昌廣有│臺灣中小企│104年1月20日│19,900 元 │ZC3108997 │ │
│ │限公司│業銀行嘉義│ │ │ │ │
│ │柯家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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