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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蘇靜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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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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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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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豐洲企業股│臺灣企銀民│104年2月6日 │8,160元 │AV0653161 │ │
│ │份有限公司│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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