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家親聲,8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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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周武衛
相 對 人 周祖李
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27日以104年度家非調字第12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相對人周祖李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4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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