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消債更,46,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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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
計算式:9 人10份34元-1,000 元=206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是否記載有誤。
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並無新竹商銀、荷蘭銀行之債權,
且除中國信託將債權轉讓予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外,另有渣打銀行、澳盛(臺灣)銀行轉讓債權予合作
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之記錄,與聲請人提列之債權人清冊不符,且各債權
銀行所記載之債權額與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載金額均不符
,若有誤載,請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三)請陳報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於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聲請人之原因導致毀諾,至毀諾時共繳納幾期,並提出各期
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請釋明若聲請人協商當時即無力負
擔協商金額,如何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95年成立協商時、毀諾時之每月薪資收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分別為何(何以聲請人能同意每月繳
納31,045元之協商款)。
(五)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擔任臨時工每月可得薪資19,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每月支出部分:
1、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並非聲請人,且承租期間至104 年10月10日止,請釋明是否確實有承租事實,及有何承租之必要。
2、請就所提列「油費支出1,200 元部份」,提出實際支出證明,並請釋明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3、請就所提列「水電瓦斯1,500 元」、「雜費1,000 元」提出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如繳費收據等)。
4、2 子女生活教育費支出部份,請提出每個小孩詳細支出之明細表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
說明。另請提出受扶養人楊晉豪、楊晴晴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
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
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並陳報聲請人前配偶楊守陽之職業、薪資收入、財
產狀況、支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
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
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嘉義縣太保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聲請人為低收入戶,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共領取幼兒教育
補助、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
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之金額若干,及領取之
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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