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消債清,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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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八亘‧羅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錦清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 2,4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
計算式:10人×10份×34元-1,000元=2,40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清冊部分:
㈠請說明聲請人主張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林秀瑩保證債務部分,主債務人林秀瑩是否仍在清償中?並提出借貸契約、保證契約等相關債權證明資料。
㈡另台灣銀行彰化分行助學貸款債務,主債務人即聲請人女兒,是否開始清償?並提出借貸契約、保證契約等相關債權證明資料。
㈢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95年 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之無擔保債務協議書、還款計畫書等相關協商資料。
並請說明何時毀諾?及詳細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
四、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每月收入若干?並提出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4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㈡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五、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人扶養,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汽機車,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行車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資料)。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新光人壽保單號碼AG23338940號、南山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蘇黎世保險保單號碼31-104-07087057-0000-PAL等 3份保險契約,並請說明尚餘多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另除上開保險契約外,請一併陳報聲請人尚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仍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必要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主張交通費係每月往返醫院車資,惟聲請人又主張因病需住進護理之家,則請說明此每月醫院往返車資之必要性為何?並提出相關收據。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處為何人所有,與何人同住?水、電、瓦斯費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另聲請人主張因病需住進護理之家,則請說明為何仍須負擔此水、電、瓦斯費?
㈢又請說明聲請人既已負有鉅額債務,為何家人生病看醫生費用係列入聲請人必要支出費用中?另聲請人主張其他雜支有購買日常用品費用,則請說明此日常用品係聲請人個人日常用品或係全家日常生活用品?若係全家日常生活用品,是否有與同住之人一起分擔?
㈣另請一併提出個人手機費、保健食品等費用之收據。
十、請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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