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監宣,20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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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詹喬偉
代 理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吳柏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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