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曾逢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蔡水菊(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布袋鎮○○里0鄰○○000號)於104年7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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