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補,300,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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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洪崇榮
被 告 余進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1,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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